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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国庆、陈晓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庆,陈晓蕴,陈晓亮,陈宝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9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国庆,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晓蕴,女,199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晓亮,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陈宝莉,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庆、陈晓蕴、陈晓亮与被执行人陈宝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收入情况(工商、房产、银行、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拟进行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正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该房屋,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自鸣审 判 员 苏 海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温 柠书 记 员 陈集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