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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彼得.沃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琪,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永新,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3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查封,正在评估、拍卖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已报送中院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王建德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0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