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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州金港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舒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金港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上海舒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881号原告:常州金港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8号楼良茂大厦24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57341640P。法定代表人:金志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典,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舒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40号H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0530230974。法定代表人:许春梅,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金港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舒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金港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舒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金港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舒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金港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常州金港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伊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舒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