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福建倍思特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福建倍思特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3318号原告: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桂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允炜,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龙,男,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系原告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福建倍思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11号轻安大厦十层。法定代表人:郭大山。原告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倍思特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4元,由原告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 洁人民陪审员 夏 琪人民陪审员 刘翠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