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耿五一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五一,耿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60号申请执行人耿五一,男,1967年5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耿少生,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耿五一与被执行人耿少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耿五一依据我院做出的(2016)京0117民初583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耿少生返还申请执行人耿五一出资款50000元。被执行人耿少生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0元,剩余案款4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耿少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耿五一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耿少生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5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耿五一发现被执行人耿少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耿少生所应赔偿的出资款四万八千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