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乘锌与被执行人刘军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乘锌,刘军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3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宋乘锌,男,200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振法定代理人:宋晓飞,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理人:王琨,女,1977年7月24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曹长胜,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军毅,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乘锌与被执行人刘军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军毅应赔偿宋乘锌各项损失77490.88元,鉴定费24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603民初29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