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杨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杨运平,黄关保,杨文婷,金春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柴桑南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12999。法定代表人王怀谷,男,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运平,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县江洲镇江洲村**组*号,身份证号:3604211957********。被执行人黄关保,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县江洲镇蔡洲村***组*号,身份证号:3604211958********。被执行人杨文婷,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县江洲镇*号村*组,身份证号:3604211970********。被执行人金春瑶,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县江洲镇*号村*组*号,身份证号:3604211969********。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申请杨运平、黄关保、杨文婷、金春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运平、黄关保、杨文婷、金春瑶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案款53108.06元,承担执行费696.62元,本院已执行12498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运平;黄关保;杨文婷;金春瑶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1执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家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