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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南京鸿润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振邦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杨恒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振邦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7号龙吟广场1018室。法定代表人:俞春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鸿润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振兴路208号。诉讼代表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号国家水资源大厦*楼。原审被告:杨恒,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审被告:武斌,男,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审被告:赵冠军,男,1972年1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原审被告:徐晓国,男,1967年6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审被告:刘玉书,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江苏振邦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鸿润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杨恒、武斌、赵冠军、徐晓国、刘玉书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8民初4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振邦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南京市,而被上诉人的主要经营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南京市××广场××室。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地均属××鼓楼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苏0118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被上诉人南京鸿润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被上诉人南京鸿润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提起本案诉讼,故原审法院作为破产受理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江苏振邦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