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翠云与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云,王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940号原告:徐翠云,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徐翠云与被告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徐翠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离婚。2、婚生男孩王一斌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被告于2002年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7月28日生育长子王一斌。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酗酒,酒后对原告虐待毒打,致使原告伤痕累累。2009年遭到暴力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且原告提供的被告户口、身份信息已被公安机关注销,本院无法查到被告具体地址及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翠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为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