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5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永兰与何晓莹、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兰,何晓莹,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006号原告:李永兰,女,194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平林,男,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何晓莹,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综合保税区航空产业支持中心316、317室。法定代表人:何晓莹。原告李永兰与被告何晓莹、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永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永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永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