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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终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二旺与周金华、李满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二旺,周金华,李满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8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二旺,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宁武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金华,女,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宁武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满堂,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宁武县人,农民。上诉人周二旺因与被上诉人周金华、李满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武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5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周二旺在一审中提供的加盖有宁武县新堡乡石板桥村民委员会公章,村长樊宝红、其哥哥周金明共同签写的证据材料需进一步核实。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武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5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宁武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二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建荣审判员  刘海霞审判员  冯慧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