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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7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慧申请执行陈荣跃、郑柳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慧,陈荣跃,郑柳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845号申请执行人许慧,女,汉族,1981年1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陈荣跃,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郑柳爱,女,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许慧申请执行陈荣跃、郑柳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陈荣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慧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5年5月20日,为1500元。2015年5月21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陈荣跃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被告郑柳爱对被告陈荣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许慧于2016年8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领取部分执行款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7845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 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