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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豫科教育图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豫科教育图书有限公司,XXX,李好军,王效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124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南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612859。负责人彭家文,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芽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河南豫科教育图书有限公司。被申请人XXX。被申请人李好军。被申请人王效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申请人河南豫科教育图书有限公司、XXX、李好军、王效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96847.9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豫科教育图书有限公司、XXX、李好军、王效锋银行存款11096847.9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英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