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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4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荆彩霞与李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彩霞,李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民初4535号原告:荆彩霞,女,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新郑市。被告:李桦,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新郑市。原告荆彩霞与被告李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彩霞、被告李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荆彩霞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借款38.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堂姐夫。2011年10月,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用于做生意,并承诺2012年12月还款,后被告因身体原因中止了生意,没有如期还款。2013年1月至2016年5月,被告共返��原告借款5万元,就剩余35万元借款,被告于2016年5月21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2月,被告被查出肾病,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治病。2016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6.5万元,并就下余3.5万元借款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现以被告至今未能返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被告李桦承认原告荆彩霞主张的全部事实和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荆彩霞借款38.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计3538元,由被告李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十份,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员  赵西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