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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韩凤福与赵金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凤福,赵金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195号原告:韩凤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告:赵金龙,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原告韩凤福与被告赵金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韩凤福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凤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凤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韩凤福负担。审 判 长 王廷禄人民陪审员 刘静& # xB;人民陪审员 马   增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