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5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铁恒与樊巧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铁恒,樊巧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428号原告:杨铁恒,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5日,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福,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巧,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4日,住内乡县。原告杨铁恒与被告樊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杨铁恒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铁恒撤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计619元,由原告杨铁恒负担。审判员  张松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传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