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吴群霞与梁力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群霞,梁力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631号原告:吴群霞,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委托代理人:何保仁,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系原告之夫。被告:梁力维,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群霞与被告梁力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群霞于2017年6月22日以已与被告梁力维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力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群霞撤回对被告梁力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63元,减半收取2931.5元,由原告吴群霞承担。审判员 徐荣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和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