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北越然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越然投资有限公司,李欣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2378号原告河北越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瑞祥大街749号广厦新区15号门脸。法定代表人何敏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会刚,均系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欣欣,男,199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原告河北越然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欣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越然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北越然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 放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雨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