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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青云谱区南飞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南飞通讯店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宇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南飞通讯店,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经营者:胡伟。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南飞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退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525元。审 判 长  汪西菲代理审判员  邓 晖代理审判员  邓 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