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财保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学良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学良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财保29号之一申请解除保全人: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鸦滩镇新区。负责人:房成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双四,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吴学良,男,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申请人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了(2017)皖0827财保29号民事裁定,并已冻结了被申请人吴学良的存款50000元。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本院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购房款的支付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学良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结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