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5539-15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25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地人盈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人盈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5539-15607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E。法定代表人梁茵宁,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瓛、骆林诗,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天地人盈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宝源路商业街内F1-F21栋(F9-102、103、104、2层,3层)。法定代表人邱志彪。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地人盈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六十九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六十九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25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庄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思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