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朋军与赵燕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朋军,赵燕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民初654号原告:黄朋军,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培现,东平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燕喜,男,成年人,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告黄朋军与被告赵燕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燕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朋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资款32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了大羊镇泉沟路、大羊路乡村公路路面工程,原告在其工地干活。2015年2月16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328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并在上面签了字。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查清事实,依法判处。被告赵燕喜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书写的欠条一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应自负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提交的欠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包了大羊镇泉沟路、大羊路乡村公路路面工程,原告在其工地干活。2015年2月16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328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被告一直未偿还给原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予清偿。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3280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劳动报酬32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燕喜支付原告黄朋军劳动报酬32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赵燕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衍春代理审判员 刘 娜人民陪审员 尹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 员代 秀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