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盛世嘉星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明丰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盛世嘉星化工染料有限公司,石家庄明丰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3741号原告:天津市盛世嘉星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文江里津工超市旁。法定代表人:勾晶泽,经理。被告:石家庄明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通达路东78号。法定代表人:郑建明,总经理。原告天津市盛世嘉星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明丰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盛世嘉星化工染料有限公司在本院起诉书副本尚未送达被告石家庄明丰印染有限公司前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盛世嘉星化工染料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盛世嘉星化工染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天津市盛世嘉星化工染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彤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