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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思文、王有秀与七星关区兴世纪精制砖厂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文,王有秀,七星关区兴世纪精制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陈思文,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王有秀,女,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七星关区兴世纪精制砖厂,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镇平桥村。法定代表人:秦泰,该厂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民终14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陈思文、王有秀申请执行七星关区兴世纪精制砖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延期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本清福审判员 马关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饶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