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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0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0141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3498988-X,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18号。负责人顾生,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健,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张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借款本金5952380.36元、支付至2015年5月28日止的逾期利息566324元、逾期罚息68910.95元,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和罚息。因被执行人张健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健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张健无车辆及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某山庄XX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鼓楼区某某湾XX号XXX室、秦淮区某某街XXX号某某家X幢X单元XXX室、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大道XX号某某阁XX幢,该房产Yui被龚明顺法官拍卖,所得款不够清偿抵押权人,无剩余分配。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某山庄XX幢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为7160000元,申请人作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优先受尝6939508.45元,剩余拍卖款支付给第二顺位抵押权人赵某。申请人对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继续申请执行,但本院对轮候查封的三套房产无处置权利,且该三处房产均设有大额抵押。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因本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执行,现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准许申请人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书面申请和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龚明顺执行员  王培鑫执行员  胡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