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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上栗支行、厉佳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上栗支行,厉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2执6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上栗支行。住所地萍乡市上栗县。负责人叶宗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厉佳佳,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上栗支行与被执行人厉佳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2日以(2016)赣0322民初664-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厉佳佳所有坐落于安源区的房产(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安字第××号,土地证号为萍国用20XX第100X**号)。现因申请人申请本院解除此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厉佳佳所有坐落于安源区产(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安字第××号,土地证号为萍国用20XX第100X**号)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谢启明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吕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