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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徐培敏、李兴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培敏,李兴卫,陈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培敏,男,195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李兴卫,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陈叶萍,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26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79600元、执行费2594元、诉讼费1418元,共计1836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兴卫、陈叶萍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3612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舒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