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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敬香与被告威海久裕渔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敬香,威海久裕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101号原告:徐敬香,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久裕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强,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区。系公司职员。原告徐敬香与被告威海久裕渔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敬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