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3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胜利、白书军等与崔香粉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利,白书军,柴付海,郑芹风,张松,沈锦标,崔香粉,邢台市云头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485号原告:张胜利,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初中文化,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白书军,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高中文化,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柴付海,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初中文化,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郑芹风,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初中文化,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张松,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高中文化,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沈锦标,田,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高中文化,住邢台市桥东区。代表人:白书军(系原告共同推荐),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高中文化,住邢台市桥西区。代表人:沈锦标(系原告共同推荐),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高中文化,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崔香粉,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朝鲜族,公司执行董事,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风珍,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云头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头山开发公司),住所地内丘县侯家庄乡云大沟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347643400B。法定代表人:崔香粉,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风珍,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利、白书军、柴付海、张芹风、张松、沈锦标诉被告崔香粉、云头山开发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利、白书军、柴付海、张芹风、张松、沈锦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胜利、白书军、柴付海、张芹风、张松、沈锦标负担。审 判 长 郝文国审 判 员 卜跃华人民陪审员 马月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