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杜海涛与韩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涛,韩春华,天津市兴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749号原告:杜海涛,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南港工业区通用码头职工,住山东省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春华,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天津市兴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千间七段1-1-203。法定代表人:李之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艳,女,公司员工,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公司员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海涛与被告韩春华、第三人天津市兴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海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