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督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黄裕民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裕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督246号申请人: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丁少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琴,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黄裕民,男,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受理申请人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6月13日发出(2017)皖0504民督24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黄裕民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7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