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邱立斌与胡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立斌,胡海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262号原告:邱立斌,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被告:胡海斌,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邱立斌与胡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邱立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立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由邱立斌负担。审判员 毕明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峻名—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