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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邱立斌与胡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立斌,胡海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262号原告:邱立斌,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被告:胡海斌,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邱立斌与胡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邱立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立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由邱立斌负担。审判员  毕明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峻名—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