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行审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巨野玉冰源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巨野玉冰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24行审119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王备松,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山东省巨野玉冰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张乃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巨食药监食罚(2016)A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依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巨食药监食罚(2016)A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被执行人山东省巨野玉冰源食品有限公司交代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为3个月,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被执行人山东省巨野玉冰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6个月的诉讼权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巨食药监食罚(2016)A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损害了被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巨食药监食罚(2016)A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永焕审判员 薛 峰审判员 时圣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