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2刑初444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0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1月24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7〕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雪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12月开始,被告人刘某利用网络发布能为他人“提取公积金”的信息,伙同一绰号叫“阿某”的男子(另案处理)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帮助他人提取公积金,从中非法牟利。2016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提供朱某辉的资料由“阿某”伪造一份朱某辉珠海户口薄等资料,由朱某辉到惠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其本人的公积金,后因材料被发现造假而未能提取到公积金。同年9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提供聂某辉、谭某雄的资料,由“阿某”伪造聂某辉、谭某雄的珠海户口薄等资料,聂某辉、谭某雄持上述假证件到惠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聂某辉从惠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成功提取了85965.3元。事后,刘某向其收取了报酬。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10日在惠城区将刘某抓获,并在其住所处缴获伪造的户口簿及房屋所有权证各三本。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2月开始,被告人刘某利用网络发布能为他人“提取公积金”的信息,伙同一绰号叫“阿某”的男子(另案处理)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帮助他人提取公积金,从中非法牟利。2016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提供朱某辉的资料由“阿某”伪造一份朱某辉珠海户口薄等资料,由朱某辉到惠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其本人的公积金,后因材料被发现造假而未能提取到公积金。同年9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提供聂某辉、谭某雄的资料,由“阿某”伪造聂某辉、谭某雄的珠海户口薄等资料,聂某辉、谭某雄持上述假证件到惠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聂某辉从惠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成功提取了85965.3元。事后,刘某向其收取了报酬。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10日在惠城区下埔1路将刘某抓获,并在其住所处缴获伪造的户口簿及房屋所有权证各三本、病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三份、笔记本电脑(惠普牌,表面灰色,型号为probook4421S)一部、苹果牌手机(表面金色、型号A1530,手机号码139××××0994,机身串号351983064882881)一部、苹果牌手机(表面灰色,型号A1586,手机号码132××××1145,机身串号358367065834492)一部、苹果牌手机(表面金色,型号A1586,手机号码153××××2653,机身串号359237066051777)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公安机关缴获的户口簿和房屋所有权证各三本、病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三份、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房屋所有权证情况说明、户口本情况说明及相关户籍信息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扣押的供被告人作案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惠普牌,表面灰色,型号为probook4421S)一部、苹果牌手机(表面金色,型号A1586,手机号码153××××2653,机身串号359237066051777)一部,依法予以没收;苹果牌手机(表面金色、型号A1530,手机号码139××××0994,机身串号351983064882881)一部、苹果牌手机(表面灰色,型号A1586,手机号码132××××1145,机身串号358367065834492)一部依法予以发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惠普牌,表面灰色,型号为probook4421S)一部、苹果牌手机(表面金色,型号A1586,手机号码1532214****,机身串号359237066051777)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苹果牌手机(表面金色、型号A1530,手机号码139****0994,机身串号351983064882881)一部、苹果牌手机(表面灰色,型号A1586,手机号码132****1145,机身串号358367065834492)一部依法予以发还被告人刘某,均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明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嘉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