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张三营宏达铝合金门窗店与被执行人王景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张三营宏达铝合金门窗店,王景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22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张三营宏达铝合金门窗店,地址隆化县。业主:张军堂,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景瑞,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张三营宏达铝合金门窗店与被执行人王景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张三营宏达铝合金门窗店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景瑞履行给付0.6169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静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