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高鹏与张嘉明、王金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鹏,张嘉明,王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967号申请执行人:高鹏,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被执行人:张嘉明,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被执行人:王金英,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关于高鹏申请执行张嘉明、王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书,被告张嘉明、王金英应向原告高鹏归还借款520000元及利息,由于义务人张嘉明、王金英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于2017年3月7日以(2017)粤0112执967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嘉明、王金英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嘉明名下车牌号为粤A×××××汽车壹辆的车辆档案,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执行。本院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嘉明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御洲三街1号702房的房产一套,但该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暂无法执行。除前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嘉明、王金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张嘉明、王金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17年6月21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上述执行情况已知晓,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2017)粤0112执967号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9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红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壹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