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开红、青岛嘉盈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红,青岛嘉盈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38号申请执行人陈开红,男,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嘉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大泽山镇长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德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开红与被执行人青岛嘉盈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3301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嘉盈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顺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