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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峰与秦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秦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269号原告:李峰,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秦吉龙,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桦川县,现住桦川县。原告李峰诉被告秦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峰负担。审 判 长  门晓俊审 判 员  王今华人民陪审员  段秀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