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峰与秦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秦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269号原告:李峰,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秦吉龙,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桦川县,现住桦川县。原告李峰诉被告秦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峰负担。审 判 长 门晓俊审 判 员 王今华人民陪审员 段秀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