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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莒县天和吉牧业有限公司、徐永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莒县天和吉牧业有限公司,徐永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29号申请执行人莒县天和吉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阳街道墩头社区大辛庄村。法定代表人唐正和,经理。被执行人徐永真,男,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莒县天和吉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永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325元,由被执行人徐永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