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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执字第10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斌与被执行人张建华、金翠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斌,张建华,金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字第10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斌。被执行人:张建华。被执行人:金翠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斌与被执行人张建华、金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建华、金翠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斌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建华、金翠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