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乃国与王立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乃国,王立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205号原告:张乃国,男,1968年6月1日生,汉族,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进,男,1996年9月4日生,汉族,住邹平县。原告张乃国与被告王立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乃国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乃国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乃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乃国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迎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