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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乃国与王立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乃国,王立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205号原告:张乃国,男,1968年6月1日生,汉族,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进,男,1996年9月4日生,汉族,住邹平县。原告张乃国与被告王立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乃国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乃国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乃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乃国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迎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