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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唐华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唐华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0号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平,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华漆,男,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61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受理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华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23500元及利息,执行费4753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华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华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海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