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李靖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539号移送执行部门: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靖。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李靖罚金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603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靖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退赔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03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缨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