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33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锦州裕农食品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士贵、冷桂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锦州裕农食品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士贵,冷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33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负责人王海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锦州裕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法定代表人赵士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锦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王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士贵,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冷桂华,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