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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在执行谢某某与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俊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4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国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