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在执行谢某某与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俊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4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国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