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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润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润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天津聚仁富邦石油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张治平,孙秀琴,张治强,马国英,王珑娟,吴怀天,孙小丽,联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53号丽晶国际大厦1-4层。法定代表人:王壮,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润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发港南路58号。法定代表人:张治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聚仁富邦石油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政府北侧。法定代表人:张治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治平,男,196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孙秀琴,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张治强,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马国英,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王珑娟,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吴怀天,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孙小丽,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联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25层西区。法定代表人:苗丹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润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张治平、孙秀琴、张治强、马国英、王珑娟、吴怀天、孙小丽、联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0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0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周吉成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建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