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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山东海晖律师事务所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债服务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晖律师事务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债服务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1299号原告:山东海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号福泰广场******室。法定代表人:辛余辉,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山东海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债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舟山岛街9号。法定代表人:周凯彬,该服务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英,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祥,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302号。法定代表人:徐海洁,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英,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祥,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海晖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债服务部、青岛市黄岛区财政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海晖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山东海晖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长 魏 来审判员 刘伟春审判员 牟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