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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5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谢纲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谢纲胜,谢纲旺,郭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赣0725执8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住所地:崇义县解放路273号。法定代表人:曾明华,系该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谢纲胜,男1968年7月24日,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执行人谢纲旺,男1970年11月12日,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执行人郭发珠,男1974年12月18日,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与被执行人谢纲胜、谢纲旺、郭发珠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062749.1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邓方定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