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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5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蔡某、蒋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蔡某,蒋某1,蒋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民初5587号原告:陈某,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游星,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女,194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蒋某1,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蒋某2,女,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蔡某、蒋某1、蒋某2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悦铨、许建霞,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蒋某1、蒋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生苗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游星,被告蔡某、蒋某1、蒋某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悦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在继承蒋嵩遗产的范围内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6日,蒋嵩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后蒋嵩按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25日。2017年3月25日,蒋嵩因病死亡。原告向三被告催讨无果,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蔡某、蒋某2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答辩称:放弃对蒋嵩遗产的继承权。被告蒋某1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答辩称:因蒋嵩突然死亡,被告蒋某1对借款情况不清楚,曾到银行查询被拒绝。为查清事实,请求法庭对蒋嵩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原告陈某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1份;2.汇款凭证2份;3.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4.注销户口证明1份;5.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1份;6.招商银行卡1份;7.证明、说明各1份。被告蔡某、蒋某2向本院提交放弃继承承诺书各1份。本院认为,被告蔡某、蒋某1、蒋某2虽对借条提出异议,认为借条上的“蒋松”并非蒋嵩。但根据本院同期受理以三被告为当事人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也出现有“蒋松”出具的借条,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7,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蔡某、蒋某2各自提供的放弃继承的承诺书,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借款人蒋嵩于2014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陈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利息壹分半)。借款人:蒋松”。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1月29日分别以现金和汇款方式交付了50万元借款。借款人蒋嵩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25日。另查明:被告蔡某系蒋嵩的母亲,被告蒋某1系蒋嵩的妻子,被告蒋某2系蒋嵩的女儿。2017年3月25日,借款人蒋嵩因病死亡。被告蔡某、蒋某2向本院提交承诺书,表示放弃对蒋嵩遗产的继承权。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借款人蒋嵩之间的借款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借款人蒋嵩尚欠原告陈某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因借款人蒋嵩已去世,被告蒋某1系借款人蒋嵩的妻子,即被继承人蒋嵩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其应在继承蒋嵩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被告蔡某、蒋某2已向本院提交书面承诺书,表示放弃对蒋嵩遗产的继承权,故被告蔡某、蒋某2对被继承人蒋嵩之债务不承担民事责任。三被告提出请求法庭对蒋嵩的银行账户进行询问,但其未提供相关资料,故本院不予查询,且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某1在继承蒋嵩遗产的范围内归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26日起至借款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蒋某1在继承被继承人蒋嵩的遗产范围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