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斌、陈祖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斌,陈祖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44号申请执行人黄斌,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陈祖昆,男,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黄斌与陈祖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3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祖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斌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祖昆除了被本院依法查封的房地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该房地产现暂不宜处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祖昆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祖昆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杨辞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